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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活動 News Releases
發布日期:2020.11.20
風電三階重大變革 先取得同意函再環評

風電三階重大變革 先取得同意函再環評

風電三階重大變革 先取得同意函再環評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將有重大變革!圖/工商時報資料照片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將有重大變革!經濟部能源局19日透露最新「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其中最大改變是開發商在進行環評前,必須提出8大項相關單位同意意見書,才可進行後續作業。另開發場址也將不限過去公布的36處潛力場址,凡在我國領海且符合所有法規的地點,都能進行開發。

能源局指出,離岸風電經歷前兩階段作業後,發現有部份問題在環評後才出現,因此區塊開發申請過程中,要求先提交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礦業權、漁業權等相關主管機關意見,避免後續取得開發權但卻無法獲籌設許可的窘境,避免重蹈麗威風場面臨飛安疑慮爭議覆轍。

而區塊開發風場,這次也不限於2015年公告36處潛力場址,能源局表示,經過第二階段潛力場址後,離岸風電開發商已了解台灣法規及各部會申請作業流程,因此無須限制只能在這些區域,全台鄰近海域都可設置風場,但仍需符合現有法規。

根據能源局規劃,區塊開發風場單一申請案規劃設置容量不得小於100MW、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5MW,能源局解釋,主要是台灣近海海域數量有限,扣除航道、水深過深或禁建區的海域所剩無幾,因此在開發上著重各風場如何在一定範圍內提升利用率,加強海域面積使用率。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區塊開發申請時,就必須提交備查申請表,其中包含「自有資金之財力證明文件」,能源局解釋,自有資金比例應占申請案總投資額比例5%以上,將以申請當年度公告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每瓩裝置容量期初設置成本乘以申請總設置容量來訂定。開發商指出,這是為防止部分開發商搶快劃地設置風場,但實際開發時卻無法籌措足夠資金,讓風場轉手易主,藉機獲利,此舉是考量讓風場可順利開發及永續營運,對於能源局的規劃表示支持。風電三階重大變革 先取得同意函再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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