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用電容量達規定者:
1. 801瓩~10萬瓩:需設置1人以上,可委託或自置技師或能管員,如為自置者須為能源管理單位主管。
2. 超過10萬瓩:需設置2人以上,可委託或自置技師或能管員,其中1人須自置且為能源管理單位主管。
2. 超過10萬瓩:需設置2人以上,可委託或自置技師或能管員,其中1人須自置且為能源管理單位主管。